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肖武银,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2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武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武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斌,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0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号。被告人许斌曾因吸毒,于2017年7月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许斌曾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于1992年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武银、许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许斌明知被告人肖武银意图贩卖毒品需要寻找购毒人员,仍然接受被告人肖武银的委托,向联系其购买毒品的王某某提供被告人肖武银的联系方式,帮助被告人肖武银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肖武银于2020年10月5日23时许,在扬州市邗江区梅岭西路大五酒店东边四岔路口王某某牌号苏K7****的轿车上,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3克左右,获利人民币300元;于2020年10月10日15时许,在扬州市邗江区梅岭西路重宁北巷向南东边的第一个胡同口再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小包,净重0.75克,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0月10日,侦查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肖武银、吸毒人员王某某,从被告人肖武银处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白色可疑晶体7小包,合计净重4.25克,从王某某处扣押白色可疑晶体2小包,合计净重0.75克,经鉴定,上述扣押的白色可疑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肖武银、许斌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肖武银、许斌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7.现场扣押、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武银、许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武银、许斌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武银、许斌在部分事实中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武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斌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武银、许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武银、许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武银、许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晓慧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武银、许斌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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