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563号
被告单位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村,法定代表人肖毅。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管理顾问、联系方式1860910****。
被告人肖毅,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室。2019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肖毅,公司经营项目为华夏石材城。华夏石材城建设之初因自有资金存在大量缺口,被告人肖毅遂进行融资活动,具体方式为向亲友、单位内部员工融资,此外还号召亲友、单位内部员工再行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融资,具体形式为华夏石材城与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20%-24%不等的年息,投资群众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华夏石材城交纳资金。
经陕西西安康胜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从2010年1月至2019年4月,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累计吸收借款金额624886946.83元,涉及人数336人,已还款金额468300663.77元,本金余额156586283.06元,支付利息119233635.08元,还本付息后余额37352647.98元。其中华夏物流累计吸收员工借款金额总计204313047.28元,涉及员工48人,已还款金额197725463.62元,本金余额6587583.66元,支付利息26973392.76元,还本付息后余额为-20385809.1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肖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
3、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报告书;
4、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5、协议书及收款收据;
6、证人证言;
7、投资群众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毅作为华夏石材城的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华夏石材城建设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以12%-24%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引诱不特定群众签订《借款协议》,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19年11月19日
附:
1、卷宗十五册、光碟叁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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