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肖永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室。2002年9月10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0月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0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永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肖永东通过电话联系“小伍”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以邮寄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后该快递于2019年10月2日从云南昆明寄出。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肖永东驾驶车牌号为渝F*****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与付某某(另案处理)前往万州区孙家书房党校大门菜鸟驿站领取该快递,到达该快递点后由付某某先将快递包裹签收,后由被告人肖永东将包裹搬运至车上,被告人肖永东发动车辆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查,该快递包裹内有6个疑似汽车金属零件,其中4根圆柱形金属管内藏有4包粉末状物质,经称重,净重201.81克。经鉴定,以上物质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快递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永东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永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海洛因201.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永东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