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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永平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肖永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2002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永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肖永平其位于本市江岸区**路**栋**单元**室的租住地内,将2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重0.19克)和2小袋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重0.13克)贩卖给罗某某罗某某肖永平支付人民币22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肖永平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照片、毒资照片、称量照片、取样照片;4.证人罗某某李某某证言;5.被告人肖永平的供述;6.检验报告;7.检查笔录;8.讯问视频、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永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永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永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肖永平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累犯、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永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魏向佳子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永平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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