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肖永新,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9********,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永新涉嫌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9年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肖永新为报复一直不愿与其离婚的丈夫王某某,将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楼家中两间卧室的床单、东边卧室衣柜内衣服点燃后离开现场,造成家中墙面、门窗被烧损,家中空调、电扇、衣柜、床等物被烧毁。楼下居民发现5楼居民阳台有烟冒出报警后,荆州市荆州区消防救援队出动两台消防车将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出车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永新的供述;5.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永新为报复欠其钱不还的杨某某,事先准备好菜刀装入包中,骑自行车在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杨某某家楼下等待,发现杨某某从外回来准备开一楼大门时,持菜刀从身后将杨某某头部砍伤,菜刀被杨某某夺下后,肖永新又用自行车U型锁砸杨某某,后U型锁也被杨某某夺下,肖永新又捡起地上砖头准备砸杨某某,被路边群众拉开并报警,肖永新见状遂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U型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永新的供述;6.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及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永新因情感纠纷,采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爱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永新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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