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肖永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宁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7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12月12日自动投案,当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甲、侯某甲。
被告人肖飞,曾用名肖垚,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花园**号,系宁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北京市*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某。
被告人肖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系银川**小额贷款公司、石嘴山市**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北京市*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甲。
被告人王平,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甲、宁夏*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甲。
被告人王学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内蒙鄂尔多斯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北京市*甲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某某。
被告人刘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乡**队**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矿长。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丙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某某。
被告人夏静儒,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副矿长。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杨某甲。
被告人伊学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宁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某。
被告人陈兴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64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副矿长。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甲。
被告人肖永珍,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号,系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北京市*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乙。
被告人刘胜东,别名刘东,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个体。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戊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甲。
被告人徐福亮,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巷**号,系石嘴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己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某。
被告人王新江,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集团**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队长。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某某。
被告人万惠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小区**号,系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文兵,别名刘兵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乙。
被告人朱新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某某。
被告人肖玉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戊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乙。
被告人马建国,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壬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乙。
被告人刘金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乡**队**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进云,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个体。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乙律师事务律师杨某丙。
被告人常红奎,别名常洪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程某某。
被告人谢云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丙。
被告人陈道亮,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癸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
被告人李永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平罗县**镇**队**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乙。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无业。2018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丑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某某。
被告人王海金,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系内蒙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庆春,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69********,汉族,大专学历,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街**号,系**集团**无烟煤分公司原副总工程师。2019年4月15日涉嫌职务违法被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寅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某某。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9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卯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甲。
被告人韩淑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乡**队**号,个体。1995年4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乙、王某丙。
被告人刘万宁,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小区**号,个体。2018年2月1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丁、张某丙。
被告人高国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个体。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甲、杨某戊。
被告人郭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家属院**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戊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某某。
被告人赵相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丁。
被告人马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花园**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董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宁夏隆德县**家园**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占青,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村**队**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春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占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村**队**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进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花园**号,个体。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宁夏银川市**小镇**号,无业。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2月26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石嘴山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宝,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家园**号,个体。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北京市*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己。
被告人王明河,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无业。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巳律师事务所律师郗某某。
被告人王利,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个体。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庚。
被告人董某甲,别名董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平罗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丙、白某某。
被告人代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宁夏银川市**小区**号,个体。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乙。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个体。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出租房,无业。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未律师事务所律师强某某。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平罗县**家园**号,无业。2008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号,无业。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无业。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出租房,无业。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辛。
被告人杜某乙,曾用名杜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出租房,无业。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坤,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系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平罗县**镇**栋,无业。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王某戊,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无业。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某某、王某己。
被告人张某戊,曾用名张某己,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无业。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某某。
被告人李志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3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小区**号,系河北省香河县**主任。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庚、冯某乙。
被告人贾清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无业。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乙。
被告人梁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村**号,系原**集团**无烟煤分公司党委书记。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宁夏*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某某、王某辛。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王平、肖华、王学龙、刘龙、夏静儒、伊学忠、陈兴军、肖永珍、徐福亮、刘胜东、万惠成、王新江、刘文兵、朱新平、肖玉龙、刘金龙、马建国、马进云、常红奎、谢云飞、陈道亮、李永亮、常某某、王海金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以被告人张庆春、刘万宁、苑某某、赵相军、韩淑军、高国平、田董强、郭超、郭占青、郭占军、徐春生、何磊、张某丁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桂宝、王利、王明河、黎某某、周某甲、代某甲、董某甲、金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丁、张某戊涉嫌窝藏罪;以被告人李志军、贾清阳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王新江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又于2019年11月14日以被告人马进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孙某乙、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将石嘴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江文平、白福堂盗窃犯罪另行起诉;将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庆春涉嫌受贿罪一案、被告人梁吉涉嫌受贿罪一案同本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以来,被告人肖永生先后注册成立“**实业有限公司”,地产公司、砼业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以亲属、同乡关系为纽带,将被告人伊学忠、王学龙、万惠成、徐福亮、刘龙、夏静儒、肖永珍等人聚集到一起,聚敛财富。
2011年以来,肖永生在**集团环境治理等工程中,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经济利益。2013年1月,肖永生、肖飞为聚敛更多财富,扩张经济实力和范围,达到在国有矿山企业攫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注册成立宁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石方公司),在**无烟煤分公司矿区承包露天复采工程,采购大批大型机械设备,雇佣大量员工,设立专门的生活区,供员工统一食宿。同时组建自己的保安队,在施工区域内巡逻,监督员工上下班,以确保其管理制度实施。同时通过拉拢腐蚀国有公司人员,暴力殴打矿区企业职工,获取矿区特权等手段,逐步在矿区树立强势地位和非法权威。任命刘龙、夏静儒、伊学忠、王学龙、徐福亮等人为公司管理人员,采取为骨干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高额工资,免费认购机械设备营利分红的方式巩固组织关系,以公司管理模式划分管理层级,初步形成了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且相互有利益依附关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利用在**无烟煤分公司上一、上二采区剥离、排渣的便利条件,多次盗采国有煤炭资源,获取巨大非法利益。
2017年5月,肖飞注册成立内蒙古阿拉善盟**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仙矿),将组织成员转移至该公司。随着经济实力的扩张,为进一步巩固势力,谋求非法保护,大肆通过行贿、协助职务升迁等手段培植“保护伞”,在原**无烟煤分公司经理江文平、副经理白福堂、党委书记梁吉等人的包庇、纵容下,无视国家法律和国有公司管理规定,多次实施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违法犯罪。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先后在**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大峰选煤楼、小榆树沟、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上一西沟、阴坡采区大肆盗采国有煤炭资源,数量达13.64万余吨,价值达9211余万元。同时为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殴打**无烟煤分公司矿区工作人员或与其组织成员有利益冲突的群众,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矿山区域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形成了对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矿区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矿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通过上述过程和手段,长期盘踞国有矿山企业,聚敛巨额财富,壮大组织势力,非法控制国有矿区,建立了以肖永生、肖飞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平、肖华、王学龙、刘龙、夏静儒、伊学忠、陈兴军、徐福亮、刘胜东、肖永珍、万惠成、王新江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文兵、朱新平、肖玉龙、刘金龙、马建国、马进云、常红奎、谢云飞、李永亮、陈道亮、王海金、常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该组织及其成员账户金额1.523亿元;扣押涉案资金人民币263.85万元,银行卡数张;查封房产210套;查封、冻结车辆登记信息68辆;扣押车辆33辆;扣押作案机械设备及车辆51辆。
(一)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一般参加者人数较多,具备一定的规模性、层级性、纪律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肖永生、肖飞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平、肖华、王学龙、刘龙、夏静儒、伊学忠等具有利益依附关系的亲属、乡邻为骨干,长期盘踞**无烟煤分公司矿区内有组织的从事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被告人肖永生、肖飞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组织成员均称肖永生、肖飞为“老板”。被告人王平,系肖永生妻子,协助肖永生、肖飞管理企业和家族全部资产,在该组织实施盗窃犯罪期间,负责后勤保障,收取赃款。被告人肖华,系肖永生次子,协助肖永生管理部分企业,服从肖永生、肖飞管理,多次参与非法采矿、盗窃、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在西沟、阴坡采区盗窃期间,负责销赃。为树立组织权威和强势地位,借故生非,依仗组织势力,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王学龙,系肖永生的妹夫、王平的弟弟,长期协助肖永生管理公司,只听从肖永生的安排,可随时指挥刘龙、夏静儒等骨干成员。2013至2016年期间直接负责**土石方公司的管理。在西沟、阴坡采区盗窃期间,积极联系销赃,并指使其司机韩淑军听从刘龙安排在外围放哨。案发后,陪同肖永生到青海躲避。被告人刘龙,系肖永生表弟,案发前系八仙矿矿长,长期追随肖永生并为该组织服务,肖永生为其配备高档车辆并支付相关费用,在组织企业认购渣车经营获利。自2015年起,具体负责该组织实施的盗窃活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参与小榆树沟非法采矿、大峰选煤楼、西沟、阴坡采区盗窃犯罪。案发后,按照肖永生的安排,组织参与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夏静儒,系肖永生的表侄,案发前系八仙矿副矿长,长期追随肖永生并为该组织服务。肖永生为其配备高档车辆并支付相关费用,在组织企业认购渣车经营获利。为树立组织在矿区的权威,无故殴打矿区工人。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参与红梁后山坑底、小榆树沟、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非法采矿犯罪;大峰选煤楼、西沟、阴坡采区盗窃犯罪。在该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中,按照肖永生、肖飞的安排,主要负责向**无烟煤分公司工作人员行贿,以确保盗采犯罪顺利进行;案发后,按照肖飞的安排,销毁犯罪证据,参与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伊学忠,系肖永生远亲,案发前系**土石方公司具体负责人,长期追随肖永生并为该组织服务,肖永生为其配备高档车辆并支付相关费用,在组织企业认购机械设备经营获利。自2015年起,具体负责该组织实施的盗窃活动。在参与大峰选煤楼、西沟、阴坡采区盗窃犯罪中,按照肖永生和肖飞的安排,负责现场指挥、调配机械设备、外围放哨。案发后,参与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陈兴军,系王学龙的同学,案发前系八仙矿副矿长,长期追随肖永生并为该组织服务,肖永生为其配备高档车辆并支付相关费用,在组织企业认购渣车经营获利。在参与大峰选煤楼、阴坡采区盗窃犯罪中,按照肖永生、肖飞的安排,积极组织协调车辆进入现场拉运被盗煤炭。案发后,参与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肖永珍,系肖永生妹妹,**土石方公司股东,协助王平管理家族财产,主要负责该组织内部企业的财务管理,在西沟、阴坡采区盗窃期间,负责后勤保障,协助王平收取管理赃款。案发后,陪同肖永生到青海躲避。被告人徐福亮,系肖永生姨姐夫,案发前系永生洗煤厂厂长,长期追随肖永生并为该组织服务。在参与大峰选煤楼、西沟、阴坡采区盗窃犯罪中,按照肖永生、肖华的安排,负责被盗煤炭转移销赃等工作。被告人刘胜东,系肖永生同乡,案发前系该组织煤炭外运组织者,一直跟随肖永生组织煤炭运输。在小榆树沟非法采矿、大峰选煤楼、西沟、阴坡采区盗窃犯罪期间,按照肖永生、肖飞的安排,积极组织调配运煤车辆,负责被盗煤炭的运输转移。案发后,按照肖永生的安排,对参与盗采的运输司机进行威胁,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万惠成,系肖永生表弟,长期追随肖永生并为组织服务,主要负责为肖永生开车和照顾生活,在该组织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跟随肖永生现场踩点、参与盗窃犯罪前祭山活动,向骨干成员传达肖永生指令。案发后,帮助肖永生外逃。被告人王新江,案发前系**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队长,多次积极为肖永生犯罪组织提供帮助,为该组织车辆自由穿行矿区道路办理通行证,该组织成员殴打无烟煤分公司值班工作人员后,出面协调私下和解处理。明知该组织在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小榆树沟、阴坡采区实施非法采矿、盗窃犯罪,收取贿赂后,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为肖永生、肖飞犯罪组织实施盗采犯罪提供帮助。案发后,私自放行**集团治安保卫总队扣押的盗煤车辆,在肖飞的指使下,参与销毁调运票据及监控视频。王新江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盗窃犯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上述人员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运行、发展、壮大过程中及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
肖永生、肖飞通过对王平、肖华、王学龙、刘龙、夏静儒、伊学忠、陈兴军、肖永珍、徐福亮、刘胜东、万惠成、王新江等人的领导,以及对被告人刘文兵、朱新平、肖玉龙、刘金龙、马建国、马进云、常红奎、谢云飞、陈道亮、李永亮、常某某、王海金组织与授意,实现对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管控。刘文兵、朱新平、肖玉龙、刘金龙、马建国、马进云、常红奎、谢云飞、陈道亮、李永亮、常某某、王海金明知肖永生、肖飞等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并接受和服从其领导和管理,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一般参加者。
肖永生、肖飞按照公司化管理模式约束组织成员,以八仙矿及上一生活区为主要活动场所,为组织成员配备迷彩服、反光背心、对讲机,便于辨识和统一指挥。肖永生、肖飞对成员有绝对的权威,要求组织成员听从命令、服从指挥,遇事要逐级汇报。组织成员不准赌博、不得喝酒、不准吸毒,违反者予以警告、罚款或开除。每次实施犯罪活动前进行集体唱歌、宣誓,对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相互打探、质疑。2018年6月,该组织盗煤期间,刘龙、夏静儒感觉向上一生活区偷拉原煤会被发现,但不敢违背肖永生的决定,只能向肖飞反映,由肖飞再向肖永生汇报。 在实施盗采犯罪时统一配发对讲机,建立多个微信群,通过微信发号施令,安排任务分工。2015年2月,肖华在枫叶酒吧滋事后,安排其司机楚某某前去顶罪;2017年12月,肖飞组织人员在红梁后山非法采矿案发后,肖永生指使常某某顶罪。通过配置高档轿车,免费认购机械设备营利分红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达到成员长期稳定,相互利益依附的目的。案发后,肖永生、肖飞多次组织骨干成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和宁煤纪委调查,并为骨干成员集体聘请律师。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00年4月,肖永生注册成立**实业有限公司,之后陆续注册成立房地产公司、砼业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洗煤厂、煤炭公司、土石方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通过合法、非法手段攫取大量资金。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在承包**集团原石炭井三矿工业场地环境治理工程中,通过贿赂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13年1月注册成立**土石方公司,以承包**无烟煤分公司露天复采、环境治理工程为名,陆续盗窃该公司上一、上二采区煤炭,获取巨大非法利益。2017年11月至12月在**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坑底通过井工、爆炸方式非法采矿,盗采煤炭1157.72吨,非法获利约125.4968万元;2018年5月在**无烟煤分公司大峰选煤楼盗窃渣煤1018车,约40000余吨,非法获利500余万元;2018年5月26日至6月1日在**无烟煤分公司小榆树沟非法采矿,盗采煤炭2643.02吨,非法获利约200余万元;2018年6月在**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非法采矿,盗采煤炭1077.86吨,非法获利85.9万元;2018年6月11日至6月24日在**无烟煤分公司西沟、阴坡采区盗窃煤炭91566.19万元,非法获利8300余万元。
肖永生、肖飞犯罪组织以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维持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2013年1月**土石方公司成立后,为获取更多非法经济利益,巨资购置矿山大型机械设备,用于剥离及盗采煤炭所用。同时,购买机械设备免费认购给组织成员,笼络和控制成员;为骨干成员刘龙、夏静儒、陈兴军、伊学忠、徐福亮等人购置高档车辆,发放高额工资,通过提供餐饮、摆平事端、组织外出旅游、参加年会奖励“先进”等方式巩固组织关系。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以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对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或感情投资。经查证属实用于给江文平、梁吉、王新江、张庆春等人行贿款达112余万元;在西沟、阴坡采区盗窃期间,多次给**无烟煤分公司工作人员行贿1000元至数万元不等。案发后,为刘龙、夏静儒、伊学忠、陈兴军等骨干成员花费数百万聘请律师。支出619.3万元委托李志军、贾清阳掩盖犯罪,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三)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以肖永生、肖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有组织地于2013年3月至2018年6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国家财产、破坏环境资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组织领导者肖永生、肖飞;骨干成员夏静儒依仗组织势力和非法权威,于2013年3月、7月、2018年1月、4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事后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威胁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慑于该组织势力,接受赔偿了事。组织成员陈道亮于2016年6月至7月、2017年4月,无视国有公司管理规定,在**无烟煤分公司检查站进出登记时,逞强耍横,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随意登记国家领导人及国外名人姓名。肖飞等人路过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检查站时,因工作人员坚持让其下车登记,心生不满,故意将车堵在检查站门口长达半小时之久,堵塞车辆通行,严重影响了**无烟煤分公司的管理秩序。2015年2月,骨干成员肖华利用组织影响力及势力纠集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2017年5月,组织领导者肖永生、骨干成员王平、肖华、万惠成为确立非法权威,争夺势力范围,在内蒙古**集团施工现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致使**集团被迫暂停施工,在**集团员工中造成严重恐慌。2017年6月,组织领导者肖永生为树立非法权威,持刀恐吓、辱骂、殴打**无烟煤分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肖永生、肖飞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于2017年11月至12月、2018年5月、2018年6月,无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多次进入**无烟煤分公司采区,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于2015年至2017年、2018年5月5日至5月13日、2018年6月11日至6月24日,多次在**无烟煤分公司采区盗窃国有煤炭,数额特别巨大。该组织大肆通过行贿拉拢腐蚀**烟煤分公司主要领导,内外勾结,共同侵害国家利益。在实施盗采犯罪中,多层次多范围行贿,故意围堵、威胁**无烟煤分公司巡逻车辆和人员,致使巡逻人员敢怒不敢言,放任其盗采犯罪。该犯罪组织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无烟煤分公司矿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肖永生、肖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盗窃、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无烟煤分公司矿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组织成员依仗组织非法势力,随意殴打矿区工作人员及其他群众、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无视国有公司管理规定,任意登记国家领导人及国外名人姓名,故意扰乱国有公司管理秩序。为树立组织权威,在大武口区、**无烟煤分公司矿区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恐吓、威胁、辱骂他人。通过大肆行贿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许诺帮助其职务升迁、培植“保护伞”等方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长期盘踞国有矿山企业,在煤炭剥离工程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强势地位。同国有公司相关人员内外勾结,多次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矿山区域内为所欲为、横行霸道,称霸一方,致使**无烟煤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部分员工对本职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以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无烟煤分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对与其有矛盾的中层干部进行打压、插手该公司人事调整,严重干扰国有企业管理秩序。案发后,**无烟煤分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因收受该犯罪组织贿赂,充当“保护伞”被纪委监委部门立案查处,分别收到党纪政记处分,部分人员面临刑事处罚,导致**无烟煤分公司塌方式腐败。该组织长期无视国有矿区管理制度,对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规定的一般职工随意欺凌打骂,对矿山区域从事生产生活的职工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形成了对**无烟煤分公司矿区的非法控制。
二、肖永生、肖飞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
(1盗窃罪
1**无烟煤分公司大峰选煤楼盗窃犯罪事实
2018年5月初的一天,原**无烟煤分公司经理江文平(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肖飞联系让其帮助该公司筛选大峰选煤楼的渣煤,借机让肖飞偷点煤,并让其与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白福堂(另案处理)具体联系,随即肖飞找到白福堂,说帮助无烟煤分公司在大峰选煤楼筛选渣煤,后白福堂通知肖飞,让其第二天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筛煤,白福堂给肖飞安排筛煤的具体工作,并让肖飞在筛煤的时候自己看着“拉”点煤,肖飞领会白福堂的意思后,随即通知被告人刘龙、陈兴军、伊学忠具体负责现场的筛煤和偷煤事项。5月5日凌晨,刘龙通知被告人刘胜东组织四桥车到大峰选煤楼偷运,刘胜东又通知被告人马进云,由马进云建立“暗战”微信群,指挥四桥车司机从大峰选煤楼往永宝洗煤厂偷运渣煤。偷煤现场由刘龙总负责,陈兴军负责白天的筛煤及联系销赃洗煤厂收煤;被告人刘金龙负责指挥装煤,被告人郭超、田董强等人负责给偷煤车辆装煤、筛煤。刘龙按照肖飞的指使安排被告人夏静儒到大峰选煤楼连接楼的停车场放哨;安排被告人徐福亮负责在永宝洗煤厂对被盗煤炭进行装车、卸车、过磅、统计、转运工作;安排被告人马建国负责过磅,安排被告人肖玉龙负责接送挖掘机和铲车司机。自2018年5月5日凌晨开始,上述被告人白天筛煤,晚上组织人员及车辆偷运渣煤,至5月13日,共计盗窃**无烟煤分公司大峰选煤楼渣煤1018车,约4万余吨,价值人民币500余万元。
2**无烟煤分公司上一西沟、阴坡采区盗窃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2日,原**无烟煤分公司经理江文平同被告人肖飞商议,借用肖飞公司的机械设备到**无烟煤分公司上一西沟采区出煤做煤雕,肖飞借机偷点煤,并让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白福堂负责具体安排。被告人肖永生、肖飞遂召集被告人王平、刘龙、夏静儒、伊学忠等人对偷煤事宜进行具体分工。后肖永生、肖飞、刘龙和被告人万惠成、刘文兵、朱新平等人到上一西沟采区查看现场。肖永生授意刘龙电话征求白福堂进入采区的时间,白福堂答复当天下午设备即可进入采区。肖永生随即指使刘龙安排朱新平、刘文兵组织被告人郭超等人开机械设备进入西沟采区开始排渣、修路,为盗窃做准备活动。6月13日晚,肖永生、肖飞安排被告人刘胜东、马进云组织四桥车开始偷运煤炭;刘龙、伊学忠负责现场车辆指挥;朱新平、刘文兵负责现场装煤安全;被告人马建国为偷运司机开假磅单掩盖偷煤事实;夏静儒负责行贿**无烟煤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徐福亮按照被告人肖华的安排在山下永生洗煤厂协调销售被盗煤炭。自6月13日晚至6月15日凌晨,上述被告人共计在**无烟煤分公司上一西沟采区盗窃煤炭120余车,约6000余吨。
2018年6月15日上午,肖飞同江文平商议,借用肖飞公司的设备协助**无烟煤分公司在阴坡采区“保煤”,肖飞借机偷点煤,并由白福堂负责具体安排。肖飞便联系白福堂到阴坡采区查看现场,肖永生、刘龙、万惠成等人也一起到阴坡采区。后肖永生、肖飞召集王平、刘龙、伊学忠、夏静儒等人商量借“保煤”之机偷煤事宜,安排偷煤期间人员的具体分工。当日下午,刘龙安排朱新平调运设备进入阴坡采区,安排郭超及被告人田董强等人现场修路、排渣。6月16日,阴坡采区开始出煤,各被告人按照肖永生、肖飞的安排,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肖永生在上一生活区指挥盗窃并到现场监督指挥;王平、肖永珍负责盗窃期间后勤保障;刘龙、陈兴军负责在盗窃现场协调指挥车辆作业;夏静儒负责从王平、肖永珍处拿现金贿赂**无烟煤分公司工作人员;伊学忠负责现场机械运行,兼顾放哨;肖华负责协调被盗煤炭销赃处理;徐福亮负责销赃过程中监督过磅、记录销赃数量;刘文兵、朱新平负责现场安全;郭超及被告人何磊等人轮班给车辆装煤;被告人刘金龙、郭占军、郭占青、王海金、徐春生等人在现场周围负责运煤车辆安全,兼顾放哨;刘胜东、马进云等人组织四桥车进入阴坡采区现场偷运煤炭;马建国、陈道亮向偷运司机发放假磅单掩盖偷煤事实;常红奎、谢云飞在汝箕沟检查站帮助收取假磅单,便于偷运司机快速通过检查站,同时兼顾放哨;刘龙安排万惠成、夏静儒及被告人陈道亮、谢云飞、常红奎、高国平、刘万宁、苑某某、李永亮、肖玉龙、张某丁、赵相军等人在盗窃现场附近周边进行放哨,并组建名为“矿山别纵队”微信群传递消息,确保盗窃顺利进行。期间,被告人王学龙指使被告人韩淑军去找刘龙,由刘龙具体给韩淑军安排工作,刘龙安排韩淑军在盗窃现场周边放哨,王学龙同时还联系出售被盗煤炭。期间,肖飞、江文平为掩盖犯罪行为,到云南腾冲旅游。被告人王新江,明知肖永生、肖飞等人利用“保煤”之机盗窃煤炭,不履行监管职责,巡逻人员发现偷煤车辆电话向其汇报,其答复,肖飞公司设备在正常“保煤”。2018年6月24日凌晨,盗煤行为被**集团治安保卫总队工作人员发现后,扣押了三辆偷运车辆,肖飞给王新江打电话后,王新江私自将车辆放行。被告人张庆春于6月15日至2018年6月19日带班期间,明知肖永生、肖飞等人借“保煤”之机盗窃煤炭,将其值班期间带队巡逻的具体时间、地点告诉刘龙,并要求刘龙在其巡逻查岗前将煤拉走,放任和默许该犯罪组织盗窃国家煤炭资源。被盗煤炭部分被拉运至肖永生在**无烟煤分公司的上一生活区,部分被拉运至永生洗煤厂后销赃,部分被运送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园厚金源洗煤厂、和兴洗煤厂、浩智煤业等多家洗煤厂出售销赃,销赃款以转账、承兑汇票等方式进入王平等人的账户。自6月16日至6月24日凌晨,上述被告人共计在阴坡采区盗窃煤炭8.5万余吨。后经查明,肖永生、肖飞等人和江文平、白福堂内外勾结,共计在上一西沟和阴坡采区盗窃煤炭91566.19吨,价值人民币8300余万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肖飞指使夏静儒、陈道亮等人到**无烟煤分公司上二检查站更换监控主机硬盘、损毁监控设备,企图销毁犯罪证据。被告人马进龙受刘胜东指使,在上一西沟、阴坡采区盗窃期间负责登记拉煤车号、吨位,便于结算运费,同时负责用油罐车为拉运被盗煤炭的车辆加油。
(2非法采矿罪
1**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坑底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肖飞经谋划、踩点,欲在**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坑底采区以井工方式盗采煤炭。后肖飞联系被告人代某甲、董某甲、王利、王明河一起对盗煤地点进行查看,并与王利、王明河约定,以每吨250元的价格将盗采煤炭的事项承包给王利、王明河具体实施。2017年11月21日,各被告人开始实施盗采,肖飞主要负责疏通与**无烟煤分公司的关系,确保盗采顺利进行;其安排被告人常某某、周某甲负责盗窃现场看护及周边放哨;安排被告人夏静儒负责行贿**无烟煤分公司保卫人员以及在周围放哨;安排代某甲、董某甲负责出钱为常某某、周某甲等参与人员在大峰街上承租房屋,同时安排二人参与对被盗煤炭的过磅。代某甲纠集并指使马某丁(另案处理),董某某纠集并指使被告人孙某乙、黄某某负责盗窃现场周边的放哨、看护。期间,代某甲还提供房车供盗采参与人员使用,董某甲同时负责对被盗煤炭进行煤质化验。被告人田董强、马某丙受夏静儒安排,驾驶装载机和挖掘机为盗采煤炭修路、打开盗煤洞口;王利、王明河全权负责盗采现场安全。期间,王利、王明河又将部分盗采洞口转包给被告人黎某某、金某某、张某庚(另案处理),该三人组织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赵某丙(未抓获)等人使用雷管、炸药等工具实施盗采。2017年12月16日盗采被发现后,各被告人全部逃离现场,现场遗留雷管34枚,炸药53千克及农用三轮车、小铲车、打孔钻机等作案工具。后经查,上述被告人在红梁后山坑底盗采煤炭共1157.72吨,价值人民币125.4968万元。所盗煤炭由被告人刘胜东、马进云等人组织车辆运往厚金源洗煤厂、永宝洗煤厂加工后销赃。
另查明,被告人肖永生、代某甲、董某甲参加了此次盗采前的祭山动土仪式;肖永生盗采期间到现场查看并嘱咐参与人员要注意安全。盗采被发现后,肖永生安排常某某替肖飞顶罪,后常某某去公安机关投案,肖飞、代某甲、董某甲逃往北京躲藏。
2**无烟煤分公司小榆树沟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肖飞与桂宝商议,欲合伙盗采**无烟煤分公司小榆树沟采区煤炭,由肖飞组织人员及设备,桂宝提供帮助,所盗煤炭肖飞分七成,桂宝分三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肖飞让被告人夏静儒与桂宝具体对接联系,同时让夏静儒组织人员及设备开始盗采煤炭。夏静儒组织被告人马某丙、郭超、田董强等人驾驶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先行到小榆树沟采区修路,排渣,至2018年5月29日开始出煤。在此过程中,夏静儒、桂宝在盗采现场负责全面事宜,马某丙、郭超负责挖煤,田董强负责给偷煤车辆装煤,被告人刘胜东组织车辆进行偷运,被告人马建国负责过磅,被告人刘金龙负责现场指挥,被告人刘龙到现场查看并提供自己的渣车供盗采使用,肖飞及被告人肖华负责盗采期间资金保障。盗采过程中,被**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巡逻人员发现后,被告人王新江以公司允许的环境治理为由,阻止巡逻人员查处,为肖飞等人盗采提供帮助。截止2018年6月1日,上述被告人在小榆树沟采区盗采煤炭共计2643.02吨 ,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盗采煤炭被销往平罗崇岗工业园区的哈丽娟洗煤厂、马斌洗煤厂、刘海涛洗煤厂、李利权洗煤厂。
3、**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6日,肖永生指使夏静儒盗采**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的露头煤,卖出后以夏静儒个人名义行贿王新江,让王新江为肖永生等人在**无烟煤分公司采区盗采煤炭提供更大的帮助。夏静儒将此情况告诉王新江,王新江予以默许。夏静儒便组织被告人马某丙及联系来的机械、运输司机于2018年6月17日至6月25日期间在**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盗采露头煤1077.86吨,全部卖给孟某某,非法获利85.9万元,夏静儒分给王新江赃款32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1、肖华等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2月21日23时许,叶某甲、王某壬等人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人肖华经营的“枫叶”酒吧喝酒时,与邻座顾客发生纠纷。肖华便以叶某甲等人故意在酒吧闹事为由,纠集曹某甲(在逃)等人到酒吧解决此事,双方发生争吵,肖华持啤酒瓶向叶某甲头部砸打,后肖华、曹某某等人对叶某甲、王某壬拳打脚踢,致叶某甲头部受伤,腰部横突骨折;王某壬头部受伤。叶某甲报警后,因慑于肖华家族势力的影响,接受赔偿后了事。
2、肖永生、万惠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肖永生、万惠成等人驾车经过**无烟煤分公司上二检查站时,工作人员曹某乙要求肖永生等人下车登记,肖永生对此心生不满,对曹某乙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吵,后肖永生从驾驶的车辆上拿了一把刀,抓住曹某乙的衣领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辱骂,声称“要拆了检查站”并撕扯曹某乙的工作服,万惠成同时向曹某乙身体踢了几脚。
(四)行贿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肖飞为确保其在**无烟煤分公司矿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或指使被告人夏静儒、刘龙向该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行贿人民币共计112.47548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肖飞先后多次向时任**无烟煤分公司经理江文平行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5.725482万元。
2、2013年的一天,肖飞先后向时任**集团**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白福堂行贿人民币2万元;2018年春节前,其又指使夏静儒向白福堂行贿人民币1万元。
3、2014年-2016年每年春节前,肖飞先后三次共向时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烟煤分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梁吉行贿人民币6万元。
4、2016年8月,肖飞向时任**无烟煤分公司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梁吉行贿劳力士手表一块(经鉴定,该表价值8.4万元);2017年9月,其在帮助梁吉购买一辆丰田巡洋舰越野车中为梁吉支付车款3.05万元和车辆改装费1.8万元。
5、2018年春节前,肖飞指使夏静儒向时任**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队长王新江行贿人民币1万元;2018年6月15日,肖飞向王新江行贿人民币10万元,要求王新江在其阴坡盗窃中提供帮助。
6、2018年6月15日至19日,肖飞指使刘龙分5次向**无烟煤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庆春行贿人民币5万元,要求张庆春为其在阴坡盗窃中提供帮助。
7、2018年春节前,肖飞指使夏静儒、刘龙向时任**无烟煤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刘某乙、调度室主任杨某壬、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管理部部长马某戊、副经理周某乙分别行贿人民币1万元。
8、2018年6月22日前后,肖飞指使夏静儒、刘龙向时任**无烟煤分公司治安大队副队长王某癸、调度室副主任刘某丙、露天运输队党支部书记崔某某分别行贿人民币2万元、0.5万元、2万元。
(五)违法行为事实
1、夏静儒殴打马某己
2013年3月20日17时许,马某己驾驶摩托车经过肖永生在汝箕沟矿区采剥二队施工现场时,被被告人夏静儒等人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夏静儒等人用拳头、头盔对马某己进行殴打,致马某己受伤住院治疗。后马某己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由肖永生公司出钱赔偿马金环7000元了事。
2、夏静儒殴打徐某丙
2013年初秋的一天,在**土石方公司大岭采区工作面上,被告人夏静儒以渣车司机徐某丙未听从其指挥为由,对徐某丙实施殴打,致徐某丙受伤。后双方协调自行解决,未报警。
3、陈道亮寻衅滋事
2016年6月、7月及2017年4月,被告人陈道亮驾车通过**无烟煤分公司检查站时,工作人员要求其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陈道亮在登记薄上故意登记“习某某”、“胡某丁”以及国外名人及领导人姓名,无理取闹,发泄不满情绪。
4、肖永生、万惠成、肖华等人寻衅滋事
2017年5月,被告人肖永生、万惠成、肖华、王平等人以内蒙古**集团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有石块掉进八仙矿施工现场为由,组织人员开车闯进**集团施工现场,殴打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司机,并砸毁施工的挖掘机玻璃,**集团被迫停止施工,部分工人摄于肖永生的势力,害怕被打而辞职。
5、肖永生殴打周某丙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肖永生与其朋友周某丙在银川市金凤区**区**室因琐事发生争吵,肖永生对周某丙进行殴打,致周某丙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周某丙报案,肖永生指使肖华等人对周某丙进行威胁,周某丙慑于肖永生的势力,达成调解协议。
6、肖飞、常某某殴打赵某丁
2018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肖飞、常某某驾车通过**无烟煤分公司上二检查站时,因嫌工作人员赵某丁抬杆慢,双方发生口角,肖飞、常某某下车对赵某丁拳打脚踢。后经鉴定,赵某丁头外伤伴神经症状评定为轻微伤。赵某丁报警后,经王新江从中协调,由八仙矿赔偿赵建杰4000元医疗费了事。
三、其他个人实施的犯罪
(一)窝藏罪
1、吴某某窝藏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2日,肖永生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在此期间,肖永生逃匿至内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后,被告人吴某某(系养殖场绿化承包人)明知肖永生系逃犯,且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中,帮助肖永生以他人名义办理电话卡,购买车辆并以其侄子的名字办理车辆入户登记,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障碍。
2、王某丁、张某戊窝藏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2日,肖永生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被告人王某丁、张某戊明知肖永生系逃犯且正被公安机关抓捕中,在得知肖永生藏匿于内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后,王某丁以他人名义为肖永生办电话卡和老年机,多次到肖永生的藏匿地给其提供食品、衣物等,并将公安机关协查信息反馈给肖永生;张某戊提供烟酒、现金、车辆,帮助肖永生逃匿,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障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6月21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子明知肖永生、肖飞等人在**无烟煤分公司阴坡采区盗窃煤炭,仍介绍昊越洗煤厂的代某乙购买5942.65吨盗窃来的煤炭,从中获取好处费2.4万元。
(三)诈骗罪
2018年7月,肖飞等人盗窃**无烟煤分公司煤炭被该公司报警后,肖华、王学龙联系被告人李志军帮忙疏通关系,摆平此事,使其家族参与人员不被刑事追究。李志军在明知无法办理该事的情形下,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将此事化解。后李志军伙同被告人贾清阳,以办事需要花钱为由,让肖华给其500万元现金,另外购买一辆阿尔法商务车提供给具体办事的王某丑(未抓获)使用。2018年7月28日,王学龙在征求肖永生意见后,将500万元现金转至李志军提供的账户中,又将119.3万元现金转至李志军提供的一汽车销售公司账户中。后李志军、贾清阳、王某丑等人打着给肖家办事的旗号,将500万元现金挥霍。案发后,阿尔法商务轿车被追回。
(四)王新江受贿、充当“保护伞”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春节期间、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新江分两次收受肖飞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为肖飞长期在**无烟煤分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及阴坡盗窃期间提供帮助。王新江收受肖飞贿赂,接受肖永生、肖飞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盗窃犯罪,充当“保护伞”。
2、2018年4月,叶某乙在汝箕沟卡布梁附近承包环境治理工程时越界施工,被**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巡逻中发现后阻止。叶某乙随即找到时任**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队长的被告人王新江,让王新江予以关照。后王新江告知治安保卫大队副队长陈某乙等人,叶某乙在卡布梁附近进行的是正常环境治理,不要去巡逻。之后,叶某乙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盛花园门口送给王新江10万元现金,王新江予以接受。
3、2018年5月初的一天,杨某癸在**无烟煤分公司大峰矿70渣台附近坑底盗采时被**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巡逻人员发现,当场扣押了盗采工具。杨某癸找宋某某让其找时任**无烟煤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队长的被告人王新江帮忙将盗采事情压下来,不要报警。宋某某找王新江帮忙让其公司不要报警并将扣押的设备返还给杨某癸,并许诺给王新江10--20万元的好处,王新江答应后将扣押的设备返还。后宋某某将杨某癸交给其的20万元现金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德宁理发店门口其车内送给王新江,王新江予以接受。
(五)张庆春受贿、充当“保护伞”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5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张庆春作为**无烟煤分公司的带班领导,明知肖永生等人在**无烟煤分公司“保煤”期间准备盗窃煤炭,仍每天收受刘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将其每晚带队巡逻查岗时间告诉刘龙,让刘龙在其巡逻查岗前将煤拉走。肖永生、肖飞组织刘龙等人盗窃**无烟煤分公司阴坡采区原煤8.5万余吨,涉案价值7650余万元。张庆春收受肖飞贿赂,参与肖永生、肖飞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盗窃犯罪,充当“保护伞”。
案发后,被告人张庆春的近亲属已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
(六)梁吉受贿、充当“保护伞”犯罪事实
2011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梁吉利用担任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烟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肖飞及宁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丁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3362万元,具体为:
1.2014年春节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梁吉收受肖飞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9.25万元,为肖飞承揽的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工程施工中,在协调生活区、建修理厂、车辆通行等方面提供帮助,纵容肖永生、肖飞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1)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梁吉先后三次共计收受肖飞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2)2016年8月,被告人梁吉在京藏高速公路沙湖出口处收受肖飞给予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经鉴定,该表价值人民币8.4万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梁吉让肖飞帮其在天津购买一辆丰田巡洋舰越野车过程中,收受肖飞为该车支付的3.05万元车款和1.8万元车辆改装费,共计收受人民币4.85万元。
2.2011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梁吉以车辆置换、房屋抵顶的方式变相收受徐某丁人民币61.0862万元,为**公司承揽的**无烟煤分公司工程施工中车辆通行、修路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1年5月,被告人梁吉以其于2008年11月出资21.28万元购买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与徐某丁置换了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经鉴定,该辆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4.69万元,大众途锐越野车价值人民币58.33万元,被告人梁吉从中非法获利43.64万元。
(2)2014年3月,被告人梁吉将其于2011年3月出资49.8万元购买的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丁。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8053万元,被告人梁吉从中非法获利8.1947万元。
(3)2017年5月,被告人梁吉将其妻子罗某某名下的银川市金凤区**的房产以60万元的价格,抵顶**公司为其支付的银川市金凤区**村**房产的装修款60万元。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50.7485万元。被告人梁吉从中非法获利9.25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吉的近亲属已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71.9362万元,涉案劳力士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挖掘机等物证;转账记录、任职文件等书证;证人杨某子、侯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煤质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二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平、肖华、王学龙、刘龙、夏静儒、伊学忠、陈兴军、徐福亮、刘胜东、肖永珍、万惠成、王新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文兵、朱新平、肖玉龙、刘金龙、马建国、常红奎、马进云、谢云飞、李永亮、陈道亮、王海金、常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肖永生、肖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被告人王平、肖华、王学龙、刘龙、夏静儒、伊学忠、陈兴军、王新江、刘胜东、徐福亮、肖永珍、万惠成、朱新平、刘文兵、马建国、刘金龙、常红奎、肖玉龙、马进云、王海金、李永亮、郭占军、郭占青 徐春生、陈道亮、苑某某、刘万宁、谢云飞、高国平、韩淑军、马进龙、张某丁、田董强、郭超、赵相军、何磊等人多次盗窃国有煤炭资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庆春为肖永生、肖飞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盗窃犯罪提供帮助;上述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肖永生、肖飞、王平、肖华、王学龙、刘龙、夏静儒、伊学忠、陈兴军、王新江、刘胜东、徐福亮、肖永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万惠成、朱新平、刘文兵、马建国、刘金龙、常红奎、肖玉龙、马进云、王海金、李永亮、郭占军、郭占青 徐春生、陈道亮、苑某某、刘万宁、谢云飞、高国平、韩淑军、马进龙、张某丁、田董强、郭超、赵相军、何磊、张庆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被告人肖永生、肖飞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组织被告人夏静儒、肖华、桂宝、王明河、王利、刘胜东、王新江、刘龙、刘金龙、马进云、常某某、黎某某、金某某、周某甲、代某甲、董某甲、马建国、马某丙、郭超、田董强、杜某甲、杜某乙、孙某乙、黄某某等人多次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非法采矿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肖永生、肖飞、夏静儒、肖华、桂宝、王明河、王利、刘胜东、王新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龙、刘金龙、马进云、常某某、黎某某、金某某、周某甲、代某甲、董某甲、马建国、马某丙、郭超、田董强、杜某甲、杜某乙、孙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被告人肖永生、万惠成持凶器威胁、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肖永生、万惠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被告人肖华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肖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吴某某、王某丁、张某戊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告人王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联系销售,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告人李志军、贾清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李志军、贾清阳在诈骗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李志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清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十、被告人王新江、梁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庆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被告人肖永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被告人王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肖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学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刘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夏静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伊学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陈兴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肖永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万惠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福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新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受贿罪;被告人刘文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朱新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肖玉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常红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陈道亮、谢云飞、李永亮、王海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刘胜东、马进云、马建国、刘金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常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田董强犯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庆春犯盗窃罪、受贿罪;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十二、被告人肖永生、刘万宁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十三、被告人张庆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勇
检 察 员:张学文
检 察 员:何 静
检 察 员:段湘虹
检 察 员:姜 艳
检 察 员:李华荣
2019年11月17日
附注:1、案卷材料和证据221册。
2、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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