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肖泗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1********,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乡**村**组,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泗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夏添、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肖泗龙经预谋并准备好电击器、锤子、手铐等作案工具后,在本辖区**栋**单元**室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开门回家之机,用电击器对其进行电击,未果后将呼叫求救的被害人李某某抱住拖进其家中用手铐铐住,并持铁锤威胁索要财物。被害人李某某家人得知消息后赶到现场与被告人肖泗龙进行搏斗,将其控制后交给出警的公安人员。
被告人肖泗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锤子、电击器、手铐照片等的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的书证;3.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朱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辨认、扣押笔录;7.扣押决定书、清单、病历;8.被告人肖泗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泗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泗龙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泗龙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泗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持凶器抢劫、抢劫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泗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利生
检察官助理:彭敏翔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泗龙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电击器1个、锤子1把、手铐1副、电脑包1个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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