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05号
被告人肖泽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嫖娼,于2018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泽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肖泽东入住重庆市南岸区丰乾酒店8440房间。2020年9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肖泽东在更换衣物、佩戴帽子、口罩后步行至万寿一村5号附3号附近,其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李家大馒头”包子铺旁边人行道上的一辆轻铃牌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350元)推行至庆隆花园地下车库A栋楼梯间附近藏匿,为防止被发现,遂将摩托车上安装的蓝色外卖箱和标志牌拆卸后藏匿,后准备将摩托车自用。同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后通过观看视频找回被盗摩托车。
2020年9月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丰乾酒店8440房间将被告人肖泽东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肖泽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合格证及一致性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泽东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视频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泽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泽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泽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泽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泽东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泽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佳
检察官助理:顾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泽东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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