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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泽豪、鲍烁抢劫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肖泽豪,男,2000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证号码130682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抢劫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烁,男,1999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90917633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乡***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抢劫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泽豪、鲍烁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肖泽豪、鲍烁在定州市***乡***村集市上,密谋抢劫在集市上发广告的孙某某的手机,后对孙某某拳打脚踢抢走其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认定价格为79元。

2、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肖泽豪在定州市***乡***村集市上,遇到上次被抢劫的孙某某,便对其进行追赶,欲抢劫孙某某的手机未遂。

被告人肖泽豪、鲍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鲍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被告人肖泽豪、鲍烁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泽豪、鲍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泽豪、鲍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肖泽豪、鲍烁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贤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泽豪、鲍烁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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