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辉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肖洁,(曾用名肖一娴),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名苑**单元**房(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社区**街**号)。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2013年2月2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2年5月2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8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3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宣布刑拘,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至3月25日才被允许进入娄底市看守所体检,但体检时体温异常,娄底市看守所要求隔离观察20天,4月10日,双峰县公安局完成对肖洁的隔离观察后送至娄底市看守所羁押,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俊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双峰县**局工作人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银行**家属楼**栋**单元**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案,2020年3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洁、陈俊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肖洁想出资帮其母亲购房,但因没有正式工作,于是与丈夫被告人陈俊辉商议贩卖毒品赚钱。2019年11月份左右,肖洁单独到常德市桃源县找邓某某(另案处理)以海洛因每克800元,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50元的价格购买了少量毒品回双峰,回到双峰后,肖洁又跟陈俊辉提出想贩卖毒品赚钱,并让陈俊辉找人试毒品的质量,陈俊辉分别联系陈某某、贺某某让他们帮忙找人试毒品,后贺某某因害怕被查处,即将陈俊辉给他的毒品丢弃,陈某某则因一个叫“刚伢吉”的朋友要陈某某帮其购买毒品,于是找陈俊辉要了100元的冰毒和麻古交给“刚伢吉”,而“刚伢吉”以毒品是假的为由未付款,但之后“刚伢吉”又多次让陈某某帮其购买毒品。而肖洁则与吸毒人员彭某某联系买卖毒品事宜后,让陈俊辉将彭某某所购毒品送至指定位置。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刚伢吉”在试了毒品几天后又联系陈某某,要陈某某帮他购买200元毒品,陈某某电话联系陈俊辉并约好在陈俊辉居住的小区外的马路上交易,肖洁将卫生纸包好的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四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陈俊辉,陈俊辉拿好后到小区外将毒品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付给陈俊辉170元钱。
2、又过了几天(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刚伢吉”又联系陈某某,要陈某某帮他购买400元毒品,但因为钱不够,要陈某某帮他讲价到328元。陈某某联系陈俊辉后,陈俊辉同意以328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400元毒品,随后,肖洁将卫生纸包好约0.35克甲基苯丙胺和二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陈俊辉,陈俊辉用烟盒装好后将毒品放在双峰县**局后面与双峰县**会岔路口的路边隐秘处,并将地点拍照微信发给陈某某,陈某某微信转给陈俊辉328元,并将地点转发给“刚伢吉”之后,“刚伢吉”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
3、2020年春节期间,彭某某联系肖洁购买500元海洛因,肖洁拿了约0.3克海洛因在一个烟盒内,由陈俊辉将该烟盒放到与彭某某约定好的双峰县永丰镇**店对面的巷子里电线杆下面,彭某某拿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给肖洁500元。
4、2020年3月22日,彭某某又联系肖洁要购买500元的海洛因,肖洁同意,并约定其从常德回双峰就给他送毒品过去,彭某某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给肖洁,2020年3月23日凌晨1点,陈俊辉和肖洁从常德市桃源县购买毒品回到双峰,陈俊辉在车上等,肖洁下车与彭某某见面,肖洁下车刚走进与彭某某约定的巷子时被民警抓获,陈俊辉在其驾驶的湘K****5别克车上被民警抓获。
侦查人员在抓获肖洁、陈俊辉时,当场在陈俊辉驾驶的车上搜查到可疑物品,其中在驾驶室的档位后面的工具箱第二层里搜查到了一个印有“西瓜爽”字样的白色铁盒,铁盒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红色片状物;在车上副驾驶脚垫上的一个白色塑料袋里搜查到了一个印有“好爽润喉糖”字样的蓝色铁盒,铁盒内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的一包灰色粉末物品、一包白色块状物品、一个黑色外盒的电子秤;在车上副驾驶脚垫下搜查到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子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品经鉴定,被查扣的疑似物红色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和灰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重,被查扣的红色片状物净重3.24克、灰色粉末物品净重1.24克、一块白色块状物品净重0.11克、一块白色块状物品净重3.49克,总计重8.08克。
综上,被告人肖洁、陈俊辉贩卖毒品总计4次,共约8.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洁、陈俊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洁、陈俊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肖洁、陈俊辉的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肖洁、陈俊辉均系主犯,其中肖洁系累犯、毒品再犯,到案后,肖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对肖洁判处四年七个月以上五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助理:曾潇翔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洁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俊辉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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