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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海宾开设赌场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肖海宾,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组。2016年5月3日,因打架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8月16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海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已起诉)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自2017年年12月份开始,先后聘请曾某某、肖某某、邹某某、杨某乙(均已判决)及被告人肖海宾等人,在娄星区**广场、**路**小区**栋**房间利用名为千玺辅助的软件结合微信发红包,将参赌人员拉进名为青春以及和天下等微信群中进行网络赌博,庄家对每一局赢家赢的金额抽水7%左右,至被查获该赌场涉赌资金达112179261元。

曾某某自2017年12月开始在该赌场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负责退还参赌人员赢的赌资(下分)。肖某某自2017年12月开始在该赌场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负责收取赌资(上分),获利80000元左右。邹某某自2018年3月19日开始在该赌场利用支付宝、 银行卡等方式负责收取赌资(上分),领取固定工资900元一天,获利70000余元。杨某乙自2018年8月15开始在该赌场负责操作千玺辅助软件(担任机器人),统计输赢,领取固定工资400元一天,获利18000元左右。被告人肖海宾自2018年3月份开始在该赌场负责收取赌资(上分),领取固定工资700元一天,共计获利5万元,经统计肖海宾参与期间涉赌资金共计36348113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肖海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史某某滕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海宾及同案人黄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邹某某、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海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海宾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海宾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肖海宾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海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海宾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917

附:

    1.被告人肖海宾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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