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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海山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肖海山,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宿舍**栋**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2月15日被海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30日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8日被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海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肖海山步行至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号院内,发现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未上锁,随即查看周围无人看管,用手推行该电动车至海口市美兰区东湖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肖海山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3张、指认相片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海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海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海山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肖海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肖海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理:刘  静

                            书  记  员:赵彩彤

2020年9月1日 

                                                  

附件:1. 被告人肖海山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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