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肖海长,绰号“海鸡”,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友松,绰号“悠悠”,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海长、黄友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18日期间,同案人肖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肖海长、被告人黄友松在宁都县**镇**村*氏祠堂、肖某甲家一楼餐厅、黄友松家一楼餐厅、肖某乙家厨房开设赌“三公”的赌场,该赌场一般在下午及晚上进行赌博。其中肖某甲在赌场内做理手抽取斗钱,被告人肖海长和被告人黄友松在赌场监赌,肖某丙进行望风、放哨,赌场所得收益三人平分。赌场每次聚集参赌人员十几人至数十人,下注金额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每把抽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斗钱,共抽斗盈利三万元以上。2020年3月18日下午及晚上肖某甲与被告人肖海长、黄友松组织二十余人在肖某乙家厨房赌博,22时许被宁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数名。
被告人肖海长、黄友松分别于2020年6月9日、6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主要事实。被告人黄友松亲属为其退赃一万七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肖海长、黄友松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海长、黄友松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海长、黄友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宇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肖海长、黄友松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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