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涛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228199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中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4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涛涛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被告人张中军、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肖涛涛、张中军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加油站附近,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肖涛涛使用拳脚、防盗锁、铁铲追打被害人吴某某,致被害人吴某某全身多处受伤。期间,被告人张中军驾驶摩托车跟随接应并搭载被告人张某某、肖涛涛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涛涛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肖涛涛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夜总会门口,砸破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A6****号小型汽车车窗后,从副驾驶位盗走一个背包。背包内有约1400元人民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费用为人民币6222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肖涛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涛涛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涛涛、张中军、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涛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涛涛、张中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肖涛涛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涛涛、张中军、张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三张、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