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肖焱林,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2003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焱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焱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肖焱林在武汉市新洲区**街共实施盗窃3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肖焱林至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撬门进入该湾**组**号黄某某家中,将两瓶白云边白酒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6元。
2.2020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肖焱林至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撬窗进入该湾**组**号熊某甲家中,将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4瓶15年白云边酒及70元现金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88元。
3.2020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肖焱林至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撬窗进入该湾**组**号熊某乙家中,将一枚黄金戒指、六瓶12年白云边酒、两瓶天之蓝白酒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70元
202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焱林传唤到案,侦讯中,肖焱林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3.检验报告、鉴定书、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熊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肖焱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焱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焱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焱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焱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霞
2021年01月05日
附:
1.被告人肖焱林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