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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玉族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肖玉族,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2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玉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玉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肖玉族纠集潘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阳县鳌江镇等地召集赌客,以打扑克牌“32张”比大小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累计人民币1950元。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肖玉族在平阳县鳌江镇梅溪社区包岙村桥东路9号门前空地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且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1人,收缴头薪人民币35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33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甲朱某某、徐某某、诸某某对、郑某某、谢某甲、余某某、黄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黄某丙、陈某某、谢某乙、吴某某、尤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玉族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玉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玉族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玉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秀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玉族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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