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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王飞寻衅滋事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肖王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家园**幢**室。被告人肖王飞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二年,2014年1月7日被假释,2014年4月9日假释执行完毕。被告人肖王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王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肖王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严某某、邵某某、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王飞,听取了被告人肖王飞的值班律师、被害人严某某、邵某某、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肖王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间,被告人肖王飞在本市凯撒KTV、靖江市人民医院,多次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王飞在本市凯撒KTV大厅与严某某发生口角,后严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欲乘坐电梯离开,被告人肖王飞将严某某拉出电梯,按倒在地,骑在严某某身上捶打其背部,“某某”(身份不明)也对严某某进行殴打,被凯撒KTV工作人员拉开,严某某乘机离开。后何某某返回KTV大厅与被告人肖王飞等人理论,被告人肖王飞又飞踹何某某一脚,被他人拉开。何某某、陈某某又返回电梯欲离开,被“某某”拦下,并打了陈某某一耳光,后被凯撒KTV工作人员拉开。

2、2018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王飞酒后在本市凯撒KTV包厢过道,与正在巡查的KTV保安邵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肖王飞殴打邵某某,被他人劝阻。

3、201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朱某甲因酒后摔倒致颈部流血,被告人肖王飞及薛某某(另行处理)、“某某”(身份不明)等人陪同朱某甲至靖江市人民医院治疗时,与值班医生朱某乙及医院保安马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肖王飞将朱某乙推至墙边,马某某进行阻拦,薛某某(另行处理)将马某某推开,被告人肖王飞上前殴打马某某,致马某某鼻出血。

被告人肖王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朱某甲、苗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邵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王飞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王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王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王飞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王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王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王飞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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