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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瑶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肖瑶,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5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栋**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21日被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肖瑶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肖瑶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网吧,趁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熟睡之机,盗得田某某放在120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为人民币1652元的VIVOX23手机;盗得杨某某放在187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为人民币2231元的黑鲨2PRO手机。得手后肖瑶将两台手机以人民币400余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11日,肖瑶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街*号**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一台价值人民币2181元的华为P30手机,得手后肖瑶将手机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14日,肖瑶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大厦“**电竞网吧”,趁网吧收银员黄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于网吧收银台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75元的银色OPPO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431元的粉色VIVOX21型手机、一台银色三星手机(价值不详),得手后肖瑶将三台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瑶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瑶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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