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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生勇、徐坤利等人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窝藏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肖生勇,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坤利,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霞浦县**小区**号楼**室,户籍在霞浦县**街道**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11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8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宗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9********,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2月23日和2010年5月2日分别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立坚,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9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1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2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村**路**号。因赌博于2016年3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生勇、徐坤利、林业、兰宗华、朱立坚、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窝藏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201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徐坤利、肖生勇与被害人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街道**村聚众赌博,被害人梁某某输钱后,由被告人徐坤利作担保向霞浦男青年借高利贷,后无力返还。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坤利伙同肖生勇及其他放高利贷者将被害人梁某某带至霞浦县某某宾馆殴打,又带至某某村某某路下殴打,其间被告人徐坤利有参与殴打被害人梁某某,凌晨4点将被害人梁某某带至霞浦县某某宾馆关押,凌晨6点多又转移至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村被告人肖生勇亲戚家,其间被告人徐坤利有恐吓、殴打被害人梁某某并逼其还钱,被告人肖生勇协助被告人徐坤利逼被害人还钱。至23日10时许,霞浦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将被害人梁某某解救出来。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病历材料、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蔡某某、钟某某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坤利、肖生勇供述和辩解。

5、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

6、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等。

二、开设赌场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肖生勇在霞浦县**街道**村**自然村废旧民房、**自然村后山、**村**自然村后山、**村**山等地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和赌桌及牌九、骰子等赌具供他人以“拔杆”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肖生勇有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并组织被告人朱立坚、林某某、詹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其赌场内放哨及看场,安排徐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收取头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詹某某、龚某某、钟某某、阮某某、孙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兰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兰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兰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肖生勇、朱立坚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三、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

2018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已判刑)在霞浦县**街道**排档二层过道卫生间门口,与黄某某因上厕所等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并相互扭打,后黄某某的丈夫被告人徐坤利又与黄某某发生扭打,在被人劝开后双方各自离开。之后不久,黄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酒楼附近一店铺内吃小龙虾,被告人肖生勇、徐坤利、林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到达该店铺,双方又因之前的琐事继续争吵并相约在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厂斗殴,随即被告人肖生勇纠集了被告人徐坤利、林业、兰宗华、林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枪支、刀具,先行驾车到达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厂等候黄某某等人。黄某某随后驾驶某某小车先后纠集了邱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又驾车前往霞浦县某某小区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放在某某车上,并叫刘某某(已判刑)先行前往某某厂打探情况,刘某某、“某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达某某厂后未发现被告人肖生勇等人,电话告知了黄某某。后黄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驾车前往某某厂,被被告人肖生勇和被告人徐坤利、林某某等人驾车拦截,被告人肖生勇、徐某某等人与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相互争吵,后被告人肖生勇开枪击中陈某某脚部,随后黄某某授意邱某某、刘某某等人持刀追砍被告人肖生勇,后邱某某、刘某某等人便跟随黄某某之后持刀追砍被告人肖生勇,在追砍的过程中黄斌斌被被告人徐坤利驾车撞伤,后双方相继离开木材厂。期间,被告人林业手持一把射钉枪、被告人兰宗华手持一根木棍,埋伏在斗殴现场附近欲参加斗殴。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属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被告人肖生勇所使用的仿制枪支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肖生勇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水磨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徐坤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林业、兰宗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刀具、枪支、车辆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霞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卢某某证言。

4、被告人肖生勇、徐坤利、林业、兰宗华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等。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被害人黄某某非法营运私家车与霞浦县某某镇车队周某某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被告人朱立坚、杨某某经与周某某预谋,乘坐被害人黄某某的私家车并将该车非法营运行为举报给霞浦县某某部门。2018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立坚和被告人杨某某受周某某指使,乘坐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闽某某号小车前往某某市,途经沈海高速某某高速口附近准备上高速时遇霞浦县某某大队设卡检查,被害人黄某某驾驶车辆强行冲关进入霞浦高速收费口上高速往霞浦县某某镇方向行驶,当小车高速行驶至沈海高速某某路段某某隧道口时,被告人朱立坚和被告人杨某某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停车,遭被害人拒绝,被告人杨某某遂用手臂勒闽某某号小车驾驶员黄某某脖子,被告人朱立坚打开小车副驾驶座车门并将小车档位强行挂至P档,致使车辆停车,被告人杨某某便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互殴,后与被告人朱立坚相继逃离案发现场。

2018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朱立坚在霞浦县古井巷62号202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朱立坚、杨某某已获得被害人黄启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霞浦县某某大队出具的案情陈述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霞浦县人民法院和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立坚、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五、窝藏

201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立坚明知肖生勇因聚众斗殴案等正被公安机关追捕,仍提供大米、猪肉、手机卡等物给肖生勇食用,为肖生勇藏匿提供便利,帮助肖生勇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电信通话卡购卡记录、拘留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立坚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

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生勇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恐吓、殴打他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伙同他人持枪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坤利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恐吓、殴打他人;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林业、兰宗华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立坚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伙同他人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让高速行驶中的车辆停车;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窝藏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让高速行驶中的车辆停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生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业、兰宗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林业、兰宗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立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朱立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肖生勇、林业、兰宗华、朱立坚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坤利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松港街道桥头村建兴路33号其住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二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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