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肖生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生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1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区**楼**单元**楼**户的住宅中,被告人肖生文酒后与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肖生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向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及脖颈等处多次砍击,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肖生文又实施了自伤行为。案发后经他人报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肖生文控制,并将其送至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救治,2019年3月14日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死因符合头、项、胸背区、上肢等多部位砍创致颅脑损伤合并椎动脉断裂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生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行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挨清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肖生文现被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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