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88号
被告人肖盛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盛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肖盛洪在离开重庆市高新区**镇**园**幢**出租房时发现该出租房主卧室门未关闭,遂溜门进入该房间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黑色IphoneX(64G)手机盗走,随后离开现场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430元。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肖盛洪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和欣家园东南门处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肖盛洪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盛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盛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盛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盛洪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肖盛洪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45261909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