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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相涛等人诈骗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肖相涛,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楼**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怀兵,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楼**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娜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楼**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荥经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楼**楼(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路**号**院**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宝鸡市**路**号**楼(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又于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200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路**号**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民委员**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又于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98********,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楼**楼(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相涛、廖某某、龙某乙、邓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潘怀兵、陈某乙、葛某某、杨某甲、胡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卢某某、龙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次日、同月6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市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系诈骗组织,该组织设在陕西省宝鸡市,人员从低至高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课堂领导、经理、总经理6个层级。加入组织的人员集中住宿于该组织提供的地点,每个寝室由10-15名业务员组成。寝室主任负责寝室内业务员的生活起居,对寝室内业务员进行管理,组织业务员学习寝室规章制度、诈骗方法,即以女性QQ号、微信号添加男性网友为好友后以谈恋爱的名义获取对方信任后,再以来看被害人、生病、买东西没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或教唆寝室内业务员以自己找女朋友、女朋友怀孕、订婚需要彩礼、看望女朋友父母、自己生病、开店等理由骗取该业务员近亲属财物。课堂领导负责统一管理其手下的寝室,对寝室主任传达上线经理指示,协调各寝室之间人员调动等工作。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452.2元;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从被害人彭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49元;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人民币788元;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从被害人尹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李某乙诈骗人民币2881.2元时寝室主任为肖相涛,诈骗人民币102元时寝室主任为龙某乙。

2.2018年1月20日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从被害人马某甲处骗得人民币4011.42元;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从被害人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169.85元。被告人卢某某实施诈骗时课堂领导均为廖某某,诈骗人民币700元时寝室主任为宋某某。

3.2018年2月10日至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伙同“罗哥”(未到案)经事先通谋,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冒充林某乙女朋友,通过与被害人林某甲(系林某乙父亲)视频聊天、打电话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怀孕需要营养费、自己摔跤需要动手术、和李小雨舅舅合伙开火锅店等事由,从被害人林某甲处骗得人民币56000余元。

4.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肖相涛伙同“雷哥”、“周婷”(均未到案)经事先通谋,指使周婷冒充陈某甲女朋友,虚构结婚需要彩礼、女朋友怀孕等事由,从被害人刘某甲(系陈某甲母亲)处骗得人民币58000元。

5.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害人钟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996.06元。

6.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肖相涛、龙某乙、李某甲经事先通谋,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李某丁女朋友,并通过视频聊天、打电话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的信任后,虚构女朋友外婆过寿、女朋友怀孕、结婚需要彩礼等事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119500元。

7.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从被害人李某己处骗得人民币2569.6元;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甲从被害人任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元;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从被害人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42.74元;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88.13元。被告人胡某甲诈骗人民币3398.33元时寝室主任为肖相涛,诈骗人民币1083.94元时寝室主任为龙某乙,诈骗人民币61元时寝室主任为王某某。

8.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害人朱某甲处骗得人民币707.77元;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害人刘某丙处骗得人民币2168元;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害人贺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820元;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942.13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害人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2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人民币1620元时寝室主任为王某某,课堂领导为肖相涛;诈骗人民币5737.9元时寝室主任为肖相涛。

9.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龙某甲从被害人吴某乙处骗得人民币600元;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龙某甲从被害人姚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50元;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龙某甲从被害人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63.14元;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龙某甲从被害人马某乙处骗得人民币950元;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龙某甲从被害人肖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05.2元。 

10.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200元。

11.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318.34元。

12.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从被害人杨某乙处骗得人民币2555元;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从被害人陆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00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从被害人关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94元。被告人杨某甲诈骗人民币2555元时寝室主任为龙某乙;诈骗人民币1294元时寝室主任为王某某,课堂领导为肖相涛。

13.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龙某乙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人民币520元;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龙某乙从被害人岳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80元;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龙某乙从被害人李某庚处骗得人民币671元;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龙某乙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龙某乙诈骗人民币1200元时课堂领导为肖相涛。

14.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从被害人黄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623.18元;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从被害人梁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252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葛某某从被害人陈某丙处骗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葛某某诈骗人民币1215.18元时寝室主任为邓某某,诈骗人民币1300元时寝室主任为潘怀兵,诈骗人民币560元时寝室主任为肖相涛。

15.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陈某乙经事先通谋,由宋某某做指导,陈某乙帮助打电话,协助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害人胡某丙处骗得人民币3702.11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人民币720元时寝室主任为龙某乙。

16.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害人陈某丁处骗得人民币600元;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人民币5423.2元;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害人郑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70元。被告人刘某甲诈骗人民币1560元时寝室主任为潘怀兵,诈骗人民币2150元时寝室主任为邓某某,诈骗人民币750元时寝室主任为王某某,诈骗人民币4150元时课堂领导为肖相涛。

17.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乙从被害人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000元;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乙从被害人曾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50元。被告人胡某乙诈骗人民币8000元时寝室主任为邓某某,诈骗人民币650元时寝室主任为潘怀兵。

18.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害人黄某丙处骗得人民币8551.08元;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人民币3620.08元时寝室主任为肖相涛,诈骗人民币3515元时寝室主任为邓某某,诈骗人民币2716元时寝室主任为龙某乙。

19.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乙从被害人方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66.88 元。

20.2019年7月24日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肖相涛、王某某、邓某某、廖某某经事先通谋,指使被告人葛某某冒充李某丙女朋友,通过与被害人陈某戊(系李某丙母亲)视频聊天,冒充李某丙女朋友,并使用P图软件制作虚假的飞机票照片,虚构买飞机票、女友奶奶过生日需要买礼物等事由,从被害人陈某戊处骗得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林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粱某某、黄某乙、陈某丙、冯某某、尹某某、许某某、任某某、彭某某、刘某乙、林某甲、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等46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相涛、廖某某、龙某乙、王某某、邓某某、宋某某、潘怀兵、陈某乙、葛某某、杨某甲、胡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卢某某、龙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海盐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葛某某的辨认笔录;

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相涛、廖某某、龙某乙、王某某、宋某某、潘怀兵、陈某乙、葛某某、杨某甲、胡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卢某某、龙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卢某某、葛某某、陈某乙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3702.11元、5301.2元、5181.27元、3057.18元、3968.9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相涛、廖某某、龙某乙、邓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潘怀兵、陈某乙、葛某某、杨某甲、胡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卢某某、龙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或其他方法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肖相涛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12477.5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廖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1481.2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潘怀兵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51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996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41386.1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乙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30147.9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4454.11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乙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968.9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318.3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5300.4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84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葛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9357.1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卢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5181.2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26857.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968.3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7023.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52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乙诈骗金额计人民币61301.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9851.0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乙诈骗金额计人民币86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702.11元,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查明的第三节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其诈骗直系亲属财物,未作犯罪处理),被告人肖相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审查查明的其余诈骗犯罪中,上述各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肖相涛、廖某某、龙某乙、王某某、宋某某、潘怀兵、陈某乙、葛某某、杨某甲、胡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卢某某、龙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怀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周洁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相涛、潘怀兵、龙某乙、王某某、邓某某、宋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龙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廖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张某甲、吴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户籍地;被告人葛某某、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58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0份。 

5.补充证据材料73页。

6.赃款人民币26392.02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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