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肖祥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社区**路**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2017年1月11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祥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肖祥涛驾驶湘KW****小型轿车搭乘其妻王某甲从涟源市六亩塘镇到龙塘镇战江村,在一个本地土菜馆吃饭过程中,同朋友一起喝了一瓶“牛栏山”白酒。而后肖祥涛驾驶湘KW****小型轿车搭乘王某甲返回去涟源市六亩塘镇笃庆堂社区居委会大坪组。21时10分许,开车至涟源市中医院附近公路地段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肖祥涛血液酒精含量为11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检测结果、刑事判决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祥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易瑞璠的意见,被告人肖祥涛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祥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祥涛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897513****/1538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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