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肖福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为诈骗,于2018年10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团城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福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9月份,肖福全以能够帮曹某甲办理矿山开采证为由,虚构的自己身份以及社会关系,诈骗曹某甲开采证办理费用20000元。
2.2016年7月份,肖福全虚构自己是湖北省阳新县**镇**矿场老板,以能够将矿场沙土运输承包给明某某、袁某甲为由对其进行诈骗,以帮助明某某办理运输资格证费用及其本人需要发放矿厂员工工资对明某某诈骗66000元,以帮助袁某甲办理运输资格证费用及其本人需要发放矿厂员工工资为名,诈骗袁某甲人民币82700 元。
3.2016年4、5月份,肖福全以带着吴某某做提炼碱渣生意为由,诈骗吴某某人民币60000元。
4.2015年8、9月份期间,肖福全以与袁某乙合作做煤炭生意为由,让袁某乙出资煤炭的运费,诈骗袁某乙人民币11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结过、谅解书、手机截屏图、收条、银行帐目等书证;2.刘某某、曹某乙、徐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甲、明某某、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福全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福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军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