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肖秋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村**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九江市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秋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我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肖秋文受一朋友(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邀约到江西省新余市谈事,当天10时17分许肖秋文驾驶其所有的晋******小车到达新余市,两人见面后其朋友提出让肖秋文驾车运送毒品至九江市并许诺给予报酬,肖秋文表示同意,后该朋友将毒品放在肖秋文驾驶的车上便离开。14时19分许,肖秋文独自一人驾驶晋******小车带着毒品从新余市出发,17时59分许到达九江市。19时30分许,肖秋文在九江市濂溪区南山路一兰州拉面馆旁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对其随身物品及驾驶的晋******小车进行搜查,在车辆前排查获一包白色晶体,在其左上衣口袋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称重两包白色晶体总净重为104.72克,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通行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肖秋文的供述及辩解;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毒品称重笔录、照片;5.毒品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秋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秋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秋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泓莹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秋文现羁押在都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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