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肖秋艳(聋哑人),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秋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肖秋艳在武汉市硚口区华生城市广场四期3区7栋“佳乡园生鲜果蔬”超市内,趁被害人鄢某某在收银台付款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婴儿手推车后储物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2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肖秋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以及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秋艳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秋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秋艳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秋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肖秋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检察官助理 邓叶桐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秋艳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