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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立、田野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肖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0********,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职高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小区**幢**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专文化,个旧**公司员工,住个旧市**路**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七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路**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路**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4********,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立、田野、饶七林、汪某某、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且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个旧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0年被告人田野从其姐夫处接手属于**公司的矿山后,因矿源及生产问题,与其工头钟某甲一直存在纠纷。为了将钟某甲赶出矿山,被告人田野与肖立经事先共谋后,由田野提供钟某甲个人信息,肖立找来饶七林、何某甲等人对钟某某日常活动进行“踩点”,并于2013年11月7日晚19时许,由被告人何某甲、吴某某(在逃)等人在个旧市中山路京剧院附近持刀将钟某甲右手和头部砍伤,经个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二、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田野与钟某甲之间矛盾升级后,2013年12月18日,田野与钟某甲等人在**公司开会。因双方互有提防,被告人田野让肖立邀约了数十人在办公楼外聚集以震慑对方。在对峙过程中,汪某某率先带人进入对方人员聚集的**餐厅后引发双方人员持械斗殴。导致田野、肖立一方的汪某某、饶七林以及钟某甲一方的钟某乙受伤。

三、开设赌场罪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肖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个旧市和平路原**局**单元**号、青年****单元**号、**号房内非法摆放24台“开门胡”、“97明星水果机”游戏机,并雇用何某乙负责管账,赵某某、白某某等人负责上分,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上述赌场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6月14日被个旧市公安局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查获的24台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9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田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肖立、田野、饶七林、汪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赌博机鉴定等鉴定意见书;

6.人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立、田野、饶七林、何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肖立、田野组织、邀约饶七林、汪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肖立开设赌场,其各自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肖立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田野、饶七林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肖立、田野、饶七林均实行数罪并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野、汪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田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行,汪某某则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立、饶七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新华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立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田野、饶七林、汪某某、何某甲均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散装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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