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肖立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无固定居所。2017年6月5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31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立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肖立东乘坐出租车从勃利县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新玛特商场附近下车,在新玛特商场周边未找到盗窃目标。肖立东又来到桃山区工会大厦地下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在工会大厦地下停车场中间车位的黑K****7号白色奥迪牌Q5型吉普车,肖立东走到奥迪吉普车驾驶门旁,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驾驶室车门打开后在车内翻找财物,肖立东打开副驾驶位置中间的扶手箱,将扶手箱内放着两捆百元面值人民币的中一捆9500元拿出后装进自己衣服兜内,关上车门逃离现场。赃款被其用于还网贷、买彩票、吃喝等花销。
经侦查,2019年10月17日14时40分许,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员在勃利县圆明路建设银行附近一彩票站内,将被告人肖立东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肖立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任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立东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立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立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肖立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立东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立东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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