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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红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肖红兵,女,1959年****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室,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区******号。被告人肖红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4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红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红兵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肖红兵伙同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本市玄武区、浦口区注册成立南京**甲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乙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甲材料有限公司为南京**丙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南京**甲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氮化镓材料的研发,南京**乙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氮化镓新型材料的生产。

公司成立后,在南京市玄武区**大厦**楼设立办公地点,招募多名业务员,采取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公司研制氮化镓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约定到期还本付息。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肖红兵为上述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伙同张某某、袁某某安排公司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向高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等106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4100余万元,造成103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肖红兵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路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高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红兵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红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红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红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肖红兵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7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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