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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红卫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肖红卫,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4********,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镇**村**组**号。2018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红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肖红卫与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双方约定在祁东县新区医院附近见面进行毒品交易。李某甲通过微信转500元钱给肖红卫,要求购买2粒毒品麻古及400元的冰毒。被告人肖红卫收到钱后,当即交付了2粒毒品麻古给李某甲,并承诺半个小时内将冰毒送到李某甲居住的酒店。双方分开后,肖红卫驱车前往衡南县鸡笼镇,从一个毒贩(主体身份未查实)处买了400元的毒品冰毒,然后返回到祁东县横马路附近的多喜来蛋糕店将400元钱毒品冰毒交给了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微信交易截图、住宿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周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红卫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红卫违反国家毒品管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及麻古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红卫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延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5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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