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肖胜辉,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乡**村**号。2004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胜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胜辉窜至进贤县泉岭乡南岸村委会游家村,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行窃,经过翻找,在吴某某家中未盗得贵重财物,肖胜辉将吴某某地下室的杂物间门口一箱旺仔牛奶打开,饮用了其中一盒旺仔牛奶。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肖胜辉窜至进贤县泉岭乡南岸村委会邓家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樊某某家中行窃,经过翻找,在樊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800元及若干金银手饰、手表。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肖胜辉在南昌市洛阳路隆昌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胜辉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窗、撬门的方式进入两被害人家中行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胜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情节,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胜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祝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胜辉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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