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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腾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281号

    被告人肖腾,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肖腾在本区**号地块**幢**楼楼顶窃取被害人谢某某所在的鞋厂存放在此的部分鞋楦头,销赃得款人民币280元。

同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肖腾在本区**号地块**幢**楼楼顶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所在鞋厂存放在此的部分鞋楦头,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同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肖腾在本区**号地块**幢**楼楼顶窃取被害人段某某所在鞋厂存放在此的部分鞋楦头,销赃得款人民币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上网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和证人周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腾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陈璜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肖腾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壹份贰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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