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2318号
被告人肖致忠,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黔东南**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致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肖致忠以黔东南**科贸有限公司茶多酚厂房建设的土石方工程项目为由,与邓某某签订《建筑承包施工合同》,并收取邓某某保证金8万元,后邓某某将该工程转让给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支付邓某某8万元转让费并与肖致忠签订工程合同。
2.2015年7月,被告人肖致忠以黔东南**科贸有限公司茶多酚厂房建设的土石方工程项目为由,与被害人杨某某、石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杨某某、石某某保证金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致忠的户籍信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条、个人帐户流水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致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致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数额为22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但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远琼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致忠现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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