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艳兵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肖艳兵,男性,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12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沅河镇**村委会**,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镇廉租房**栋**。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3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2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艳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3时许,邓某某(已判决)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肖艳兵流窜至武冈市双牌乡,邓某某骑摩托车在路边等候,肖艳兵到双牌镇童童商店内以零钱换整钱的名义从被害人张某甲手中以“抽老千”的方式盗得现金2100元。

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肖艳兵跑到邓某某的摩托车上准备逃跑,被害人张某甲发现情况不对,追上将摩托车扯住,肖艳兵就退还了被害人张某甲1000余元,周围群众赶来将邓某某控制住,肖艳兵见势不妙就逃跑了。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肖艳兵主动到怀化市洪江市托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同案人邓某某及被告人肖艳兵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艳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艳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艳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艳兵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被告人肖艳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艳兵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