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肖艳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艳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肖艳平以其1375010****手机号码在“货拉拉”相关网站下订单,雇请“货拉拉”司机赵某某的粤ADB****牌号白色货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社**巷**号附近,被告人肖艳平随即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的工厂,盗窃 PU皮料、提花布料共16支,并自行将赃物搬上粤ADB****白色货车。随后,被告人肖艳平坐上由赵某某驾驶的货车,将赃物转移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卫生站附近。经核定,被盗物品价值共人民币816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肖艳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艳平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艳平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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