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芳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从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2019年10月25日我院建议改变管辖,将本案移送至荆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7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我院。我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肖芳在租住屋(洪湖市**街道**街**号**单元**室)内多次贩卖毒品给高某某、易某某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05月23日16时左右,被告人肖芳微信转账收取易某某1000元毒资,卖给易某某11颗麻果和1克冰毒。
2、2019年05月25日22时左右,被告人肖芳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易某某毒资1000元后,卖给易某某11颗麻果和1克冰毒。
3、2019年05月31日09时左右,被告人肖芳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易某某毒资1000元后,卖给易某某11颗麻果和1克冰毒。
4、2019年06月05日19时左右,被告人肖芳卖给易某某20颗麻果和2.5克冰毒,随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取1500元毒资。
5、2019年06月08日17时左右,被告人肖芳在其租住屋内卖给易某某11颗麻果和1.5克冰毒,之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1000元。
6、2019年06月11日10时43分,被告人肖芳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易某某毒资500元,13时左右,易某某和李某某到肖芳的租住屋内买了10颗麻果和0.5克冰毒。
7、2019年06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肖芳在其租住屋内卖给高某某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2019年06月11日16时左右,洪湖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肖芳的租住屋内将其抓获,同时搜查出其用于销售的麻果917颗,净重86.22克,搜查出其用于销售的冰毒14袋(大小不等),净重40.63克,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917颗麻果和14袋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9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肖芳在租住屋内容留高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肖芳的户籍资料,发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被告人肖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芳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芳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卫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芳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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