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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组**号。20196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1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因“飞娃子”女朋友在广州市白云区某KTV与客人发生争执,遂电邀杨某某、龙某某等人过去帮忙。当被害人曾某某与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到场时,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已经解决了“飞娃子”女朋友与客人争执的事情。双方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小坪立交桥底榕溪花园对出路段时,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与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因支付邀约杨某某、龙某某等人过来帮忙的报酬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肖某某遂持刀砍向被害人曾某某并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曾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等笔录;

7. 辨认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彦操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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