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肖茂,绰号大熊,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4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茂涉嫌运输毒品,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肖茂委托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里**号**店铺内,收取了一个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寄来的快递单号为77600121594****的快递包裹,内装有“ROYAI-D”字样包装袋包装白色粉末状物质五十袋、“happy”字样包装袋包装的灰色粉末状物质三十袋、“3IN1”字样包装袋包装的灰色粉末状物质十八袋、“SUNDAY”字样包装袋包装的灰色粉末状物质三十袋,后二人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肖茂处查获涉案的快递包裹和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的一包白色晶体、一包红色片剂物质。快递包裹内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净重990.85克,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分;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物质,净重1.0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其身上查获的一包红色片剂物质,净重0.7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毒品净重合计992.71克。
另查明,被告人肖茂在案发前吸食毒品冰毒,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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