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肖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肖虎单独及伙同王韩等人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张湾街道办事处等地盗窃作案八起,盗得摩托车、电动车八辆,合计价值38801.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0月22日凌晨,肖虎到襄州区航空路,将张某某停放在中国移动公司门前的一辆富路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 10915元。
2. 2019年11月3日凌晨,肖虎到襄州区航空路王营街公交站台处,将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申飞牌三轮车盗窃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车价值4201.38元。
3. 2019年11月10日凌晨,肖虎伙同王韩到襄州区广电中心附近的汉十高速项目部,将陈某某停放在项目部楼下的一辆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747元。
4-5. 2019年11月13日晚上,肖虎伙同“亮平”到襄州区民发广场,将胡某某停放在民发广场的一辆黑色凤凰牌电动车盗走,后又到红星路襄州区气象局门前,将王某甲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某某的电动车价值1884.6元,王某甲的摩托车价值5765.5元。
6. 2019年12月5日凌晨,肖虎到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台湾街,将刘某某停放在台湾街的一辆富路牌老年代步车(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值5134元。
7-8. 2019年12月22日凌晨,肖虎到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四组83号楼下,将王某乙停放的一辆金马牌老年代步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535元。随后,肖虎到襄州区信访局门口,将孙某某停放的一辆欧派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动车物证照片;2.被盗现场视频截图、登记保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翁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照片;6.被告人肖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虎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虎现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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