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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虹、杨江龙、杨某某、彭建贩卖毒品,陈某某、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肖虹,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8********,汉族,常德市鼎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村,现租住在益阳市赫山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江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7********,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2016年0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06月0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0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5********,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2014年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06月0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0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0********,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小学文化,经商,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7********,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益阳市**公司工人,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现住益阳市**公司。2019年06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0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钟珂,湖南翰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31981********,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初中文化,益阳市**公司工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现住益阳市**公司。2019年06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0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黄子煜,湖南湘军麓和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虹、杨江龙、彭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陈某某、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虹从上线处购得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后,于2019年04月14日、05月19日、05月22日、05月25日、05月30日、06月01日、06月04日、06月06日、06月07日,十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杨江龙;2019年04月09日、05月16日两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05月27日凌晨一点和三点,两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彭建。

被告人杨江龙十次从被告人肖虹处所购的毒品均系为陈某某和林某某两人代购,其中四次赚取了一同吸食。被告人杨某某两次从被告人肖虹处所购的毒品均系为陈某某和林某某两人代购,从中赚取了少量差价。被告人彭建两次从被告人肖虹处所购的毒品均系为高某某代购,从中赚取了少量差价。

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杨江龙、杨某某所购毒品共十二次,其中九次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宿舍吸食,三次在被告人林某某车上吸食。

2019年6月8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虹的租住地将肖虹抓获归案。同日下午,被告人肖虹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建、陈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同日晚上,被告人杨江龙陪同林某某之妻到益阳市公安龙光桥派出所了解情况时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益美达酒店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9日6时30至7时20分,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肖虹的租住地搜获冰毒疑似物11.07克,麻古疑似物0.8克。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本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本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虹、杨江龙、杨某某、彭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虹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被告人杨江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彭建两次贩卖毒品。三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江龙、彭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肖虹到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若辉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虹现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杨江龙、彭建、杨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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