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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贤训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肖贤训,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6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贤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肖贤训使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正街**号**单元**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30元和一枚价值人民币1031元的黄金吊坠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永茂宾馆将肖贤训抓获。被告人肖贤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吊坠销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贤训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肖贤训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贤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贤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贤训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贤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贤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玉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贤训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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