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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贵武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肖贵武,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层**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9月21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6日;因犯赌博罪,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贵武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接群众举报称在**路曦城上品的**私房菜馆中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后民警于2020年09月21日23时30分许,在贵阳市南明区**路曦城上品的**私房菜馆888包房内现场查获多名以“推巩”形式进行赌博的人员,并且当场扣押赌资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短信记录、行政处罚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肖贵武供述;

4、辨认、扣押笔录:

(1)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2)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贵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贵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贵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贵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贵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娜娜

                                               检察官助理 赵远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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