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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辉盗窃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肖辉,男,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衡南县**镇**村**组**号,住衡南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辉于2019年7月24日7时许,在零陵安置市场扒得蒋某某手提小钱包一个,内有现金720元、OPPO手机一台、身份证一张、社保卡4张;2019年7月24日8时许,在零陵安置市场扒得顾某某钱包一个,内有140元现金、身份证1张、建设银行卡2张、农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恒康大药房的医疗充值卡1张、大润发购物卡1张;2019年7月25日8时许在金阳市场扒得黄某乙钱包一个,内有灰色小米手机一台和3500元现金。

经零价认定(2016)号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银色OPPOA57手机的认定金额为270元;灰色红米6手机的认定金额为3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肖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18日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通知书、医保消费凭证、手机发票、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伍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顾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辉的供述和辩解;5.物价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武清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辉现羁押于零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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