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肖远兵,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材**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01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远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肖远兵欲强行与朱某甲发生性关系,遭到朱某甲的拒绝和反抗,肖远兵从沙发旁边的桌子上抓起一把剪刀往朱某甲的上半身包括头部、面部等部位乱刺,后被其父亲肖某甲赶来阻止,并打开门让朱某甲逃跑,此时肖某乙等人也赶过来阻止肖远兵,肖远兵仍手持剪刀欲追杀朱某甲,肖某乙将朱某甲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司法鉴定,朱某甲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板断裂、右眼上泪小管断裂、右眼睑裂伤及右眼挫伤构成重伤二级;面部多处创口构成轻伤二级,下颌骨喙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肖某甲、肖某丙、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远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远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远兵手持凶器刺杀朱某甲的面部及头部,欲剥夺朱某甲的生命,因受他人阻止而未得逞,致朱某甲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板断裂、右眼上泪小管断裂、右眼睑裂伤及右眼挫伤构成重伤二级;面部多处创口构成轻伤二级,下颌骨喙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远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远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0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远兵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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