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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连斌等6人拐卖妇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肖连斌,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4月1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云兰,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队**号,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4月1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黑拉,绰号叶拉,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7********,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7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玉罕万,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4********,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11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善根,曾用名陈樟树、陈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街道**村李山前。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7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4月1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彭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以被告人叶黑拉、陈善根涉嫌拐卖妇女罪、以被告人玉罕万涉嫌拐卖妇女罪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彭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叶黑拉、陈善根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肖连斌之子肖某乙因长相问题找不到对象。2016年8月,肖某乙在同乡王**(已死亡)介绍、带领下到云南找到被告人陈善根为其物色对象。缅甸籍女子玛某某(又名易易托、叶爱)被当地人贩子以介绍到中国打工骗至中国云南,后被交到被告人陈善根手中。被告人陈善根以13万的价格将叶爱卖给肖某乙。

2.青年曾某丙因长相问题找不到对象。2018年3月,被告人肖连斌怂恿曾某丙及其亲戚到云南省物色对象。因在云南未找到合适的对象,被告人肖连斌带曾某丙偷渡、辗转到缅甸邦康,从当地人贩子手中购买了缅甸籍女子那某某给(阿林)。被告人肖连斌收取曾某丙13万元,将其中约9万元付给缅甸人贩子。那某某给(阿林)被曾某丙带回家中,几日后出走,被曾某丙家人找回。

3.2018年12月,缅甸籍女子肯被当地人贩子以介绍到中国打工为由骗至中国云南,后被交到被告人叶黑拉手中。被告人王云兰、肖连斌向叶黑拉支付1万元定金,将肯带回湖南娄底。被告人肖连斌先后将肯控制在周某某的宾馆、曾某乙的出租房、葛某某家、曾某甲家。期间,被告人肖连斌以12.8万元的价格将肯卖给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朱目村贺丁,通过被告人王云兰上交给被告人叶黑拉6万元,剩余钱款二被告人平分。2019年1月,贺姓男子因肯无法生育将其退回,肖连斌退还12万元。彭冬北了解到肖连斌手中掌握着外地女子,在被告人彭某某的带领下到曾某甲家查看肯,并向曾某甲、肖某乙了解行情。几天后,被告人肖连斌以13.6万元价格将肯卖给彭冬北之子彭斌(智障)。被告人彭某某在场见证了交易过程。被告人肖连斌发给彭某某100元红包,以感谢彭某某给彭冬北带路。

4.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玉罕万在湖南省**市高铁站将缅甸籍女子南某某(玉浪)交给被告人王云兰出卖,收取王云兰1万元定金。被告人王云兰带被害人南某某回家休养后,将其交给肖连斌出卖。被告人肖连斌将南某某控制在曾某甲家,因其精神不正常一直未卖出。后被告人彭某某联系肖连斌有人要买老婆。同年4月9日,被告人肖连斌带玉浪到衡阳县**乡街上,被告人彭某某托人找到其之前所讲的买家。买家因玉浪精神不正常且来路不明,拒绝收买。被告人肖连斌、彭某某在金溪街上向当地群众“推销”玉浪时,附近群众报警。衡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肖连斌、彭某某、被害人玉浪一起带走,由此案发。同年6月14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玉浪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害人那某某给(阿林)、肯(美玲)、南某某(玉浪)已被遣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1.六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衡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书;4.证人谭某某、李某某、葛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周某某、肖某乙、曾某丙、彭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肯(美玲)、玛某某(叶爱)、那某某给(阿林)的陈述;6.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叶黑拉、玉罕万、陈善根、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叶黑拉、玉罕万、陈善根、彭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送、贩卖外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叶黑拉,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玉罕万,被告人肖连斌、彭某某分别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叶黑拉、玉罕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肖连斌、王云兰、叶黑拉、玉罕万、陈善根、彭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连斌、陈善根、彭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云兰、叶黑拉、玉罕万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补充材料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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