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肖金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侵犯隐私,于2010年3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盗窃,于2014年6月18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金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肖金发到晋江市**镇**城三楼“**”动漫城游戏厅,扒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游戏机台面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33元的“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当日,被告人被告人肖金发在晋江市**镇**菜市场一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金发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金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金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金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金发有前科及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金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金发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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