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金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身份证号码362135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西省会昌县**乡**村**下**号。被告人肖金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金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金山,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该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为了替**实业公司、重庆**工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纤维公司”)融资,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室注册成立了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聘用被告人肖金山为负责人,杨某某(已判刑)等人为业务经理,具体实施融资活动。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肖金山担任**投资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通过报纸广告、发放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纤维公司、**控股(英国)公众有限公司债权、股权投资项目,并允诺支付固定利息,分别以上述公司名义与丁某某、黄某某等43名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份认购书》,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62万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肖金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金山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金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金山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珊珊
附:
1.被告人肖金山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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