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74号
被告人肖霞(曾用名:肖林林),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肖霞通过支付宝收取周某某购买5颗麻古的500元,当日3时许,肖霞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如家酒店2005房间准备与周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如家酒店20楼电梯口门后查获肖霞携带的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97克),四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净重0.60克,0.83克,0.84克,0.38克)。
被告人肖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肖霞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霞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肖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肖霞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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