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870号
被告人肖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肖露至义乌市**街道**街**号**珠宝店内,以购买金项链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从柜台内拿出三根金项链供其比对查看,后被告人肖露从衣服内口袋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将三根金项链(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8922元)抢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肖露在东阳市**街道**村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涉案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
2. 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露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潇潇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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