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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露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52号 

  被告人肖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吸毒,于2009年11月被强制戒毒两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肖露到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旁桐福路公路边,采用石头砸车窗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的车牌为渝D8****黑色海马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砸碎,在车内盗得现金100余元;将被害人王某甲车牌为渝A2****白色本田小轿车副驾驶车窗砸碎,将被害人陈某某车牌为渝B7****右后窗玻璃砸碎,将被害人邓某某车牌为渝AA****红色长安车副驾驶车窗砸碎,将被害人殷某某车牌为渝A0****白色本田轿车副驾驶车窗砸碎,实施盗窃,在上述后四辆车上均为盗得财物。

2020年8月23日凌晨0时许,肖露到南岸区茶园奥园越时代一支路便,用石头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为渝A6****白色哈弗越野车副驾驶右前车窗砸碎,将车内1000余元现金和一个Zippo打火机盗走。

2020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露到南岸区茶园桂雨路同景国际I组团北门外公交车站路边,用石头将被害人秦某某的牌照为渝A9****黑色沃尔沃轿车副驾驶后车窗玻璃和被害人王某乙的牌照为渝A9****三菱黑色越野车副驾驶右侧车窗玻璃砸碎后,实施盗窃,但均未盗得财物。

2020年8月25日,民警在南岸区茶园上班途中发现被告人肖露后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肖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温某某、秦某某、王某乙、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邓某某、殷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露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衍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肖露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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